杭州师范大学科研实验室安全告知书
各学院(单位)、各科研院所:
由于国家管制及学校现有实验室安全资质限制等原因,我校科研实验室目前暂不具备涉及
下列内容的研究条件:
1) 具有潜在生物安全危害的病原培养和感染实验;
2) 涉及国家严格管制类试剂药品(如剧毒化学品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神经精神麻 醉类药品)的实验;
3) 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源及放射性同位素(不含 H3、I131、C14、Ca45、S35、P33和 P32)的 实验。
如科研活动涉及上述内容,可寻求与具备相应采购资质及实验室安全资质的单位开展合作。
确需在校内开展实验研究的,须事先通过学院,且由学院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获得相应
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科研项目。
对于需要进一步了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要求可详见《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
理办法》(杭师大发〔2014〕28 号文)、《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(放射源)管理办法》
(杭师大发〔2017〕22 号文)、《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》及其它相关规章(均
可从实验室处的实验安全教育网上下载)。对于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须按《浙江省卫生计生
委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(浙卫发 [2016] 44
号)及校内有关规定执行。
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
杭州师范大学
科 学 研 究 院
2019 年 4 月 22 日